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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(47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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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2-04-16

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

(第 47 号)

为依法落实疫情防控“四方”责任,防范疫情传播风险,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、省 市有关防疫要求,现就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,查处以下违法 行为通告如下:

一、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有发生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, 不履行报告报备义务,瞒报、谎报涉疫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触史、 行程等信息,不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,不配合流调排查、隔离 管控、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的。

二、通过更换手机,冒用、伪造、买卖核酸检测等相关证 明,借用套用他人行程码、健康码等方式隐瞒行程、活动轨迹, 逃避防疫查验的。

三、通过故意调换乘坐车辆、故意改变线路、故意绕开交 通场站卡口、冲击防疫卡点等方式逃避或阻碍防疫查验,或者 铜防控指〔2022〕64 号以提供车辆、带路等方式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查验的。

四、乘坐公交车、出租车、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,出入 小区、商场超市、农贸市场、酒店宾馆、餐馆、医院、药店、 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时,不按规定佩戴口罩、不配合体温监测, 不按要求配合安康码、行程码查验,无码人员不如实进行信息 核对登记且不听劝阻的。

五、在集中隔离点拒不配合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 阻,在居家观察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,擅自外出、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、出入公共场所的。

六、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编造或传播涉及疫情防控谣言、 虚假信息,制造社会恐慌,挑动社会情绪,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七、扰乱医疗、防疫工作秩序,侵犯医务、防疫等工作人 员人身安全,故意损毁医疗、防疫财产及设施的。 凡存在以上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,并造成严重影响的,公 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。举报电话:0562-110。

铜陵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

2022 年 4 月 16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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